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决定对《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增补部分条款,增列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6日